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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营销策划公司:艺术侵权源于风险成本低廉  

苏州营销策划公司:艺术侵权源于风险成本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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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当代艺术家奈良美智也是国内被侵权的大户。

烟雨迷蒙的岭南山水,变成了筷子尖上令人垂涎欲滴的腊肉最近,《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涉嫌侵权的新闻,让艺术维权这一主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纵观当今艺坛,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今天你告我抄袭,明天我告你盗版。那么,造成今日乱局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有何解决良策?今天,我们且来听一番众人评说。

撰文:本报记者金叶

李劲堃(广东省美协副主席、广州美术学院中国画学院副院长):

侵权就像闯红灯

这场侵权风波本来根本不是个问题,只要侵权人能够事先知会一下被侵权者,表示自己希望能以他的作品作为创作素材,我想被侵权者多半会欣然授权于他。但很遗憾的是事情并未这样发展。

对于艺术品的版权问题,目前业内基本上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我自己也碰到过,比如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品被收录进某画册、文章被人引用等,而且这类事情通常还都是熟人做的。你也不方便表现得很恼火,只能象征性地打个电话去问一下,知会对方下次不要这样了,事情也就算过去了。而我们院里有个老师比我要郁闷,他的作品是被复制了摆放在公共厕所里做装饰品。

其实从我的心态讲,要求不多,就是你事先告知我一下,只要不是太恶劣的使用方式,我这里绝对不会有问题。告知是最起码的尊重嘛。但这个简单的要求,现在都很难实现。

类比一下,我觉得美术侵权有些像闯红灯。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人视红绿灯如无物,就是不爱走斑马线呢?其实,如果大家都遵守这些交通规则,我们的生活不是会更方便、更安全吗?但真实的生活体验却告诉我们,你闯一百次红绿灯,可能会有一次被人叫住批评一下;一千个人不走斑马线,可能只有一个不走运的会被撞死我们为不遵守规则所付出的风险成本太低了。

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我们长期的容忍助长了这种不好的风气。在大众视野里,我们看到的大都是名人维权的案例,事实上,更多的侵权是针对那些人微言轻的小字辈的。许多刚刚从美院毕业的学生,他的作品根本连发表的机会都没有,这个时候如果偶尔有个杂志用了他的作品,他高兴都还来不及呢。但当他成长到一定高度的时候,对这类事情开始不胜其烦的时候,他才会想起一件事情维权。岂不知,他和许多人长期的容忍已经使得侵权者养成了肆无忌惮使用别人作品的习惯,以致造成如今的乱局。

所以我希望每一位艺术工作者都建立起自己的维权意识,事实上国内并不缺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艺术工作者们总是会怕麻烦。

许钦松先生被侵权在媒体上激起的讨论,还有前一段时间杨之光和他的女儿对赝品进行打假的新闻,在我看来都是非常好的事情,因为这是一种纠正的开始。有人说,堂堂大家,急赤白脸地维权看上去不太美。但这的确很有必要。就像许钦松先生,我相信他个人并不会认为《舌尖上的中国》的海报对他本人构成了多大的伤害;但作为美协主席,他需要以自己的行动为社会树立一个范例,让更多的人知道,以后碰到同样的情况,需要注意些什么,让大家都对此产生重视。可以说,每一次的争论都是一次可贵的案例,行业内的规范就得靠这个一点一点建立起来。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不仅是在保护艺术家,也是在保护对艺术家作品的使用者,因为只有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艺术家和使用者之间的合作才有机会碰撞出更多的火花。

王绍强(微博)(广州美术学院视觉与动漫设计学院常务副院长):

设计学院

没有版权法的相关课程

《舌尖上的中国》海报的设计确实具有奇思妙想。但不得不说,对于资源的获取,设计师缺了点儿版权意识,他在进行创作的时候,经常会需要寻找某些素材。大部分的设计师都会知道,除非你是一个学生在做一个实验性质的作品,只是呈现一种思路,不涉及商业行为,否则,当你的作品要做公开发行之用,你在使用书画、摄影、或者是插画作品的时候,一定要清晰地知道它来自哪里,并且得到版权人的授权。

网络上的付费图库,经常是设计师们创作素材的来源。但现在国内的付费图库情况也很复杂,使用之前也要搞明白:这个图库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对提供的图片,该图库是否真的拥有版权?并且,它让你下载,和能否给你进行商业使用,又是两回事。图片的说明更是需要多加留意,这样也就不会犯下将当代的名家名作,误认为是古人所作的错误。

我认为目前国内的相关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规。但对于版权法,我相信大部分的设计师都没有看过,目前设计学院的课程设置中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课程提供。通常的情况是,老师在教授的时候,会将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告诉学生。拿别人东西是不对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设计和艺术的东西,原创才有价值。

得不到授权,也可以另寻出路。自己画,或者邀请别人来为你画,为你拍照片,这些当然要签协议并且支付费用的。就像我刚刚设计了许鸿飞翡翠雕塑展的海报,海报上面的雕塑是许鸿飞的,字是邀请黄永玉写的,摄影是邀请曾雨林拍的,这些都需要在作品的版权当中注明,就好像是一部电影的演职员表,缺一不可。

再比如我做画册。刚刚出版的《书形138种创意书籍和印刷纸品设计》,里面涉及138个艺术家的作品,那我就得取得这一百多个人的授权,才能将他们的作品放入书中。这是非常大量和繁琐的工作。据我的了解,目前国内做画册的,能和每一位作者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的,可能连10%的比例都没有。

和许多社会问题一样,近几年,设计行业显得过于急躁,抄袭泛滥,诚信缺失。这对设计行业本身是非常严重的伤害。现在,中国设计行业的国际形象非常不好。举个例子,有时候在国外看展览,其他国家的人都可以带相机进馆,只有中国人不被允许。为什么?担心中国人拍了照片回去抄袭。

几米、奈良美智这些热门画家的作品,这几年在产品设计中大量被仿,他们没空跟这些侵权者打官司,看上去好像是我们赚便宜了,用便宜的价钱买到了好看的东西。但其实恰恰相反:我们这里,侵权付出的成本太低了,小设计师根本没有出头之日,独立思考、独立创作的人没有机会,奉行拿来主义的倒是占尽便宜,最后整个设计行业都会失去活力,我们的作品也会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设计师一定要自爱。现在社会对设计师也有一种误解,认为设计就是拍脑袋的事儿,跟你是好朋友,随随便便就让你帮忙做个设计,还催得很急,那设计师也只能随随便便给一个交差。《舌尖上的中国》这么大制作的纪录片,怎么海报的设计过程从邀约到出炉就用了四个小时?很显然这中间的流程没有做好。我们设计师以后碰到这样的事情,要有勇气说:我的创作需要时间,我的工作具有价值,不是可以随随便便一蹴而就的。我认识的香港设计师就做得很规范,你邀请他设计,他会跟你将流程和细节列得一清二楚,劳务成本,所使用的图片的版权成本等细节统统注明。这样做才是对的。否则整个社会对设计的认识越来越低,设计的作品也会越来越毛躁。

对话律师

悲催的被侵权人,打赢官司也难补侵害

朱永平(广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

广州日报:您怎么解读《舌尖上的中国》海报侵权事件?如果您是张发财,在设计之初怎样规避之后可能会出现的麻烦?

朱永平:从现有报道《舌尖上的中国》海报的设计者张发财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承认自己侵权窜改了画家许钦松的山水画《岭云带雨》及公布的两幅作品等来看,这张海报应该是侵权了。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张发财在未经画家许钦松许可而使用并创作了《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是构成侵权的。

张发财在构思海报,在网站上搜索山水国画等作品时,应当注意清楚理解这些作品作者的状态,尽管有些古画的作者去世了,但具有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因而,若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即使是所谓的古画,若存有原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事前取得许可。

广州日报:在艺术领域,一定程度的借鉴、模仿是存在的。特别是设计行业,经常会受到来自绘画、雕刻、摄影等作品的灵感促进,时不时地就会踩到法律的雷。艺术作品中的模仿、借鉴、挪用、抄袭,它们之间的距离是不是只有一步之遥?这中间法律的那道红线存在于何处?您对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何法律上的建议?

朱永平:那道红线就是作品本身独创性和是否获得许可使用。我认为设计行业人员一定要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要知道使用他人作品而创作新作品的,要经著作权人同意,还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好许可权利的种类,是否为专有使用权,使用的地域、时间,付酬标准、办法,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履行,且应当注意指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广州日报:《著作权法》中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您能不能对此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朱永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比如,一位翻译家翻译外文小说,原作者对外文小说享有著作权,翻译家对翻译得出的译文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这位翻译家不能颠倒原作品的原意、删改原作品情节等。

广州日报:目前国内的美术领域,抄袭和侵权的事件非常多,您对现在国内美术行业的此种乱象作何评价?您在从业过程中有否碰到过此类案件?有何感触?

朱永平:现在国内美术行业此种乱象并非鲜见,缺乏原创、抄袭成风是我国知识产权、创意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设计人员加强版权意识外,著作权人要勇于站出来维权,将损害、影响程度减到最低,从而让此类行业健康发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行为的概念笼统、概括,操作性太弱,有点纸上谈兵的感觉。我曾办过广州蒙地卡罗商标侵权案。此类案件,著作权人往往取证十分困难,尤其是无形的损失,如某些声望、商机、品牌价值、社会效果等,难以有实质的证据证明,由此被侵权人打赢了官司都难以弥补所受到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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