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媒体代理公司:广告诉求中的“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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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一下广告诉求中的“人称”或许不是毫无意义,不同人称的诉求给受众完全不同的心理感受与响应。广告创意首先要有“显明直接的利益承诺”,其次,要和消费者建立“相关性”,无论是欢乐还是哀愁、激赏还是愤恨,能直接煽动消费者的情绪或情感就是成功的开始……
我们平常所见的广告大多是“第三人称”陈述,叙述者作为第三方,尽力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向“他人”、“目标消费群”说一些什么,而诉求主题是多种多样的。
或是宣扬一种主张:阿尔卡特手机(男人可以不系领带,但不能没有自己的声音);
或是提供一种商榷:嘉士伯啤酒(可能是世界上最好的啤酒);
或是表达一种信念:山叶钢琴(学琴的孩子不会变坏);
或是保证一种功效:孕妇补品“新宝纳多”(一人吃,两人补);
或是强调一种事实:雀巢儿童成长奶粉(成长只有一次);
或是表达一种微小的欲望:青岛啤酒(一小时以后,你就会渴望再来一杯)
……
广告诉求中的“第一人称”也较多,通常有两种运用方式:
(一)以某个特定消费者为主体,展示其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感受,这种感受有时想当宽泛,有时又极为尖锐;
(二)广告主作为公众人物或组织英雄跳到前台和目标消费者直接购通,表明事实、态度、意念或心志。